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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
时间:2017-08-1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(一)贪污贿赂犯罪案件:

  1、贪污案; 2、挪用公款案;  3、受贿案;   4、单位受贿案;

  5、行贿案; 6、对单位行贿案; 7、介绍贿赂案; 8、单位行贿案;

  9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;    10、隐瞒境外存款案;

  11、私分国有资产案;     12、私分罚没财物案。

(二)渎职犯罪案件:

  1、滥用职权案;           2、玩忽职守案;

  3、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;         4、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;

  5、徇私枉法案;             6、民事、行政枉法裁判案;

  7、执行判决、裁定失职案;      8、执行判决、裁定滥用职权案;

  9、私放在押人员案;              10、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;

  11、徇私舞弊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案;

  12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;      13、滥用管理公司、证券职权案;

  14、徇私舞弊不征、少征税款案;      15、徇私舞弊发售发票、抵扣税款、出口退税案;    16、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案;

  17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;

  18、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;    19、环境监管失职案;

  20、传染病防治失职案;        21、非法批准征用、占用土地案;

  22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;  23、放纵走私案;

  24、商检徇私舞弊案;         25、商检失职案;

  26、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;      27、动植物检疫失职案;

  28、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    29、办理偷越国(边)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;    30、放行偷越国(边)境人员案;

  31、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案; 32、阻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案;  33、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;

  34、招收公务员、学生徇私舞弊案;   35、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、流失案。

(三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:

  1、非法拘禁案; 2、非法搜查案;   3、刑讯逼供案;

  4、暴力取证案; 5、虐待被监管人案; 6、报复陷害案;

  7、破坏选举案。    

(四)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,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,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,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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